沈阳市城郊检察院部门预算
(2016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主要职责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表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表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表5、部门收支总表
表6、部门收入总表
表7、部门支出总表
表8、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9、收入预算按单位分类汇总表
表10、支出预算按单位分类汇总表
表11、 “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沈阳市城郊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承担对沈阳地区监狱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正确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沈阳市城郊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为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第二部分 沈阳市城郊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城郊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沈阳市城郊检察院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为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等。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收支总预算979.54万元。
二、关于沈阳市城郊检察院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73.8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1.53万元;无因公出国(出境)费。2016年预算数比2015年预算数持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实务(项):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执行监督(项):反映对人民法院和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医疗卫生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