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执行《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通过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大对监狱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力度,更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近日,该院派驻检察四室驻辽宁省沈阳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人员办理一起未成年服刑人员刑期计算错误案件,纠正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刑期折抵错误,为该服刑人员依法折抵刑期228天。
服刑人员安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中,该法院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安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分,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实际执行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
经检察发现:服刑人员安某某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28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同日被释放。自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4月28日,该犯共被羁押228天。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对该犯前罪的羁押期限未予折抵,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018年5月8日,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18年5月10日,该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对服刑人员安某某的刑期计算错误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