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落实上级院相关工作部署和各项要求,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近日,该院监督对辽宁省沈阳市某监狱一名“恶势力”罪犯减刑从严掌握。
罪犯李某某,1980年8月16日出生,38岁,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沈阳市某监狱。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获得记功两次、表扬三次,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查,该犯系以张某某为首的21人恶势力团伙成员,在沈阳市铁西区翟家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破坏当地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沈阳城郊院派驻检察四室在审查该起减刑案件时,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对罪犯李某某减刑案件严格审查、从严掌握,建议监狱下调该犯提请减刑幅度,监狱采纳了检察意见。
沈阳城郊院始终强化对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根据此次专项斗争工作重点,将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等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对因上述犯罪入监服刑的罪犯加强监督,从严掌握其刑罚变更执行。此案为专项斗争工作以来,该院监督纠正的第一起“恶势力”罪犯减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