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网站无障碍
    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沈阳市城郊检察院不断强化检察监督能力依法纠正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

      2025-07-28

    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要求,牢牢抓住检察监督主责主业不断提升派驻检察工作能力。近日,该院驻沈阳第一监狱检察人员在开展罪犯入监检察过程中,发现一份生效刑事判决存在刑期折抵错误问题,经立案调查后,对该错误进行了纠正,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罪犯董某,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某小区。该犯因涉嫌犯罪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因该犯注射毒品于2017年6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5日,该犯因盗窃罪被鞍山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于7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某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2017年10月20日,该犯被鞍山市某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

    沈阳城郊院驻监检察人员经审查后发现,该犯刑罚执行期限计算存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之规定,罪犯董某因注射毒品被执行的行政拘留与该犯所犯的盗窃罪案件非同一犯罪行为,故罪犯董某被刑事拘留前行政拘留的期限(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依法不应予以折抵刑期。而法院对罪犯董某行政拘留期限在刑期中予以折抵系适用法律错误。

    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正确适用,沈阳城郊检察院针对该案向鞍山市某法院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该院依法对罪犯董某的刑罚执行期限核实纠正。该法院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组织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对罪犯的刑期进行了更正,现已将更正后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沈阳城郊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