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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督促服刑人员执行财产性判项

      2025-07-28

    为深入贯彻执行上级院《关于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活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职能时,突出对刑罚执行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考量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服刑人员依法执行财产性判项。

    近日,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四室审查沈阳市某监狱为服刑人员提请减刑案件过程中,继续强化“三类罪犯”减刑案件的同步监督,加大审查力度。对该类减刑案件,不仅审查服刑人员狱内表现、考核得分等常规项目,还着重审查案卷中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情况。通过审查卷宗及调查,依法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对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庄某等七名“三类罪犯”不予提请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意见均予以采纳。同时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深入开展法律宣传工作,督促服刑人员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确定的财产性判项。通过严把减刑关和法律部分服刑人员转变了思想观念,积极联系家属帮助其执行财产性判项。

    2017年以来,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在沈阳市某监狱服刑的“三类罪犯”何某、焦某等人主动执行财产判项,为国家及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有效促进财产刑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