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的认真负责和积极推动,让我有机会能陪伴孩子参加六月份的高考,虽然我盼了很久,但我也知道沈阳地区监狱近年来还没有假释的先例,所以宣判前我既担心又期待,感谢给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出去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周某紧紧攥着手中刚刚收到的假释裁定,心情十分激动。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人员在进行出监检察,与被假释罪犯周某进行教育谈话时,周某对检察机关推动案件的成功办理表示感谢。
沈阳城郊检察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推进假释制度适用,派驻检察人员在日常检察过程中主动开展摸排工作,通过全面筛查和初步审查后,发现原为高校教师的罪犯周某因一时糊涂而犯罪入监服刑,目前该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优先适用假释,检察人员督促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23年11月24日,刑罚执行机关将罪犯周某假释案件移送本院审查,受理案件后,检察人员及时启动实质化审查程序,对拟假释罪犯周某进行详细询问,复查该犯亲情电话、会见视频,调取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并多次向该犯管教警察、互监组和同监舍罪犯了解其日常服刑改造表现。结合周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定等证据材料,检察人员经全面审查后,出具同意该犯假释的检察意见。
2024年2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出席法庭审理,对监狱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检察机关意见。2024年3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对罪犯周某裁定予以假释。周某回到居住地后,为了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感谢,特地通过邮寄的方式送来“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
下一步,沈阳城郊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深入学习最高检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既监督防止“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又监督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和刑罚执行公平正义。